学校学生心理委员工作章程
第一条 工作宗旨
在完成好学业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协助辅导员开展班级心理健康工作,关心班级同学,提高他们的心理保健意识、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并配合作好校园心理危机防控。
第二条 个人要求
1、具备一些心理健康、心理咨询知识。
2、自信、乐观、开朗,思想健康,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状况良好。
3、热心于心理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4、同学关系和谐,关心他人,善于观察、沟通、理解别人,耐心倾听同学的心声。
5、思维清晰,具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为人处事沉稳、果断。
6、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7、以热情、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同学。
第三条 工作任务与职责
1、配合辅导员开展班级心理健康工作,进行心理知识的普及宣教,并组织相关活动。
2、协助辅导员、系了解同学的心理动态,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3、在学校及系指导教师的督导下,关心身边同学,适时、适当地进行帮助,或协助实行心理危机干预。
4、收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效开展。
5、注重、保持自身心理健康,注意加强心理知识积累。
6、严肃对待工作,尊重他人,恪守工作伦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条 队伍建设
1、心理委员由辅导员在班级内选任,每班1~2名(一般可在现职班、团干部中产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各系审核、汇总班级心理委员名单,并上报校心理咨询中心。
2、校心理咨询中心与各系指导教师组织、安排心理委员培训事宜。新任心理委员的培训不少于12学时(在一个学期内完成,部分项目可纳入“心理观察员”培训内进行),续任心理委员的培训不少于8学时/学期(部分项目可纳入“心理观察员”培训内进行)。培训采取讲课、团训、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并实行考勤制度。
3、心理委员完成首学期规定课时的培训后,发给《心理委员工作手册》,并由校心理咨询中心联合学工处颁发课程证书和聘书(聘期从该学期初起算)。续任的心理委员,在参加了学期内规定课时的培训后,亦发给课程证书。
4、心理委员在班级、系内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参与校(含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须在《工作手册》上进行记录。
5、心理委员的聘期为一学年。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内,系、班级应组织好对心理委员的考核并记录入《工作手册》。对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心理委员,校学生工作部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日常工作或学年考评中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心理委员者,心理咨询中心或系指导教师视情况进行个别指导,直至取消续聘资格。
6、校心理咨询中心和各系指导教师对心理委员进行日常辅导、督导,并帮助其维护自身心理健康、提高工作能力。学校或各系定期组织心理委员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