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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鲁班竞赛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合作办学学校)

第三条 鲁班竞赛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金奖(或一等奖)

4000元/项

金奖(或一等奖)

1500元/项

第一名

300元/项

银奖(或二等奖)

3000元/项

银奖(或二等奖)

1200元/项

第二名

200元/项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获奖等次

奖励标准

铜奖(或三等奖)

2000元/项

铜奖(或三等奖)

1000元/项

第三名

100元/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审议批准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选年度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原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学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涉及的比赛中获奖。

第七条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四)评选年度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评选资格的。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鲁班竞赛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春季学期初各教学系负责组织本系符合条件的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组填写《鲁班竞赛奖学金申请表》,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系负责审核汇总申报材料,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和奖励标准确定后,应在本系范围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鲁班竞赛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鲁班竞赛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批汇总表》

3.《系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原则、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评审建议等

(四)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系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后,提出学校当年鲁班竞赛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鲁班竞赛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当年鲁班竞赛奖学金最终获奖名单。

第九条 每年630日前,学校将当年鲁班竞赛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