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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 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资助规范》(SDZZ5-2020)等有关文件规定。

一、奖励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三年制第二、三年,五年一贯制第五年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名额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评审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奖学金评审委员

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奖学金评审委员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部分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具体负责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本班进行排名;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其他评审要求

1.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2.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各系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学生填写《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经过认真评议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评定意见,并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①《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②《系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③《系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组织(附成员名单)、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评审建议等

3.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学院“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七、发放管理

1.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待资金到位后,将励志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