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出行,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寓区是指博学路以西,励志北路以南的以公寓楼为主要建筑的区域。此区域为慢行区域,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三个进出公寓的路口统一设置阻车路障,严禁非公务机动车辆出入。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联合查处违反慢行规定驶入公寓区的机动车,定期通报检查结果。社会车辆由安全保卫处处理,学生违规驾驶机动车由各教学系处理。
第三条 对于学生驾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安全保卫处有权暂扣车辆代为保存。
第四条 学院鼓励骑行自行车、电动车的学生,在进出公寓区时低速慢行。驶入公寓区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要按规定整齐停放在车棚,对不听劝告,乱停放的车辆,将进行锁车暂扣处理。
第五条 路障钥匙由安全保卫处派专人管理,在遇火灾、急救等突发情况时,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打开路障,确保救援车辆进入。
第六条 经安全保卫处备案的货物补给等车辆,配发路障钥匙,在驶入公寓时可自行打开路障。车辆驶入后要立即关闭好路障,在公寓区内要按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如违反此规定,安全保卫处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学生要尊重老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公寓区慢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在新生报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时段,经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同意后,公寓区开放,驶入车辆要按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