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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人: 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要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  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听取陈述、书面审查、面谈核实的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证人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调查不完整,在依据、程序适用方面存在不当的,建议相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做出予以撤销决定。

第十六条  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后再次提交学院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确保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和学院申诉委员会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