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制度,为依规、公正、严肃、规范处理违纪学生,达到惩戒本人警示大家的效果,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流程。
一、违纪调查
(一)成立调查工作组
1.违纪行为只涉及一个教学系的,由教学系组成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由系学生科长任组长,成员包括负责违纪处理工作的辅导员、涉事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不少于三人。
2.违纪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教学系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教学系组成调查工作组。
(二)开展调查工作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问询工作时要表明身份。调查时要保证至少两名工作组成员同时在场。
2.调查询问未满18岁的涉嫌违纪学生的,要通知其父母或者父母委托的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父母委托的其他监护人拒不到场的,可由两名以上老师全程参与,保障当事人权益。
3.调查工作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注重矛盾化解,消除安全隐患。要求违纪学生认真学习《学生手册》。
4.调查工作要在违纪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拖延。
5.调查结果材料包括:学生手写的事情经过;调查笔录表;学生的认识材料;学生认识错误后消除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
6.调查笔录表经被调查、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均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并做出书面说明,学生听候处理结果。
7.涉事学生不认可调查笔录,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以作为违纪处分的依据。
二、形成处理意见
(一)调查工作组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学生以前的表现,经过认真会商后,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报教学系领导审批。
(二)处理原则:在违纪事件中作为组织者、煽动者、骨干者、有暴力倾向者等四类情况的,要进行明确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处分。
(三)调查会商:违纪事件中有学生拟给予留校察看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会商,邀请院领导参加,形成处分意见。处分意见按照处分决定权限、报批流程进行。
(四)教学系制作《纪律处分预告书》,包括以下内容:学生基本信息、事情经过、基本认定、处分依据、拟处分种类。
(五)调查工作组要当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依据、拟给处分种类,告知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再次陈述和申辩。拟被处分学生确认后,应当在预告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六)调查工作组认为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会改变纪律处分意见的,转入再次调查过程。
(七)《纪律处分预告书》内容由带班辅导员和违纪学生告知学生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三、处理材料报批和做出决定
处分决定权限、报批流程及公告范围如下:
(一)学院授权教学系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教学系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提交完整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审核无异议后签章确认,教学系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院行文盖章。
3.对参与违纪事件但未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免于处分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处分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存档。
4.教学系把该事件处理情况,在教学系辅导员范围传达,起到适用参考和警示作用。处分决定在教学系学生范围通报。
(二)学院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1.教学系对学生提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建议的,由教学系提交完整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审核无异议后签章确认,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留校察看处分报请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调查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学生受到留校察处分的由教学系联系家长,和学生一起签订《违纪行为改正保证书》。
5.学生工作处把该事件处理情况,在全院辅导员范围传达,起到适用参考和警示作用。处分决定在全院学生范围通报。
6.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盖章,处分材料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四、制作处分决定书
(一)调查工作组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班级、学号等);
2.做出处分的事实经过及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及期限;
5.调查部门信息(部门名称、调查时间);
6.学院名称、印章和处分生效日期。
(二)《纪律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存学生工作处,一份留存学生所在系。
五、送达处分决定
(一)《纪律处分决定书》要在处分决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教学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要在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在回执上进行说明,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若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或者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回执交学生工作处,与处分材料一起存档。
(二)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内,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六、学生处分解除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前要接受法治教育和《学生手册》学习,并考核合格。
法治教育由教学系组织,包括参加专题学习教育,在学院法治教育中心现场学习,进行《学生手册》学习考试等。警告、严重警告为6学时,记过、留校察看为9学时。法治教育不能在解除前突击完成。辅导员负责对学习结果核实签章。
(二)处分期结束前两周,学生认真手写处分期间转变汇报(包括改正错误的具体行动)一份(不少于2000字),填写《处分解除申请书》,报带班辅导员。
(三)在核实教育学时和效果后,辅导员对该学生处分期表现进行评定,在申请书上填写意见。
(四)申请书报教学系领导审批盖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处分公告范围进行解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学系根据处分决定权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确认。处分解除决定告知学生本人。
(六)在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对有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等特殊贡献的学生,其处分期达到一半以上,完成法治教育学时后,由辅导员提出提前解除处分书面意见,教学系核实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公示无异议,可提前解除处分。其中留校察看的需要办公会审定。
七、违纪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理情况存入学院学生管理档案。学生处分档案包括:
1.学生手写、签字的事情经过材料
2.《学生违纪情况调查笔录》
3.《纪律处分预告书》
4.《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5.《纪律处分决定书》
6.《处分决定送达书及回执》
7.《处分决定书递交单》(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时有)
8.《处分解除申请书》
9.《处分解除决定书》
(二)学生在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者受过四次及以上处分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解除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八、附则
本流程自2017年12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