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教育学生,维护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院学习的其它类型的学生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记录完整。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受到的纪律处分有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原则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会受到以下影响:
(一)受处分期间停止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奖学金,不能参加学生干部竞聘,毕业生暂缓毕业;
(二)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要停止其职务;
(三)学习期间有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参加专升本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受到开除学籍及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学生应征入伍受限;
(五)是党员(含预备党员)的由党支部研究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毕业前受到处分且处分期限不足的,要暂缓该生毕业。待处分解除后,本人再申报毕业事项。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情况存入学生管理档案,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信息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后果,批评教育后书面承诺不再违纪的;
(二)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积极进行赔偿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要从重处分:
(一)在违纪群体中组织策划的、煽动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无理取闹故意扩大事态,或故意隐瞒包庇他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纪伤害他人而不主动救护的;
(八)打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酒后打架者,有暴力倾向者,持械打架者,与己无关参与打架者,串联社会人员来校参与打架者,对因教师、学生干部纠正违纪而打人报复者;
(九)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因同类违纪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对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按对应的高等处分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适用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研究成果的;
(六)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四次及以上属屡教不改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涉嫌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对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骨干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传播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害到社会及学院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虚假信息、给学校或者他人带来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窃、欺诈、非法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坏、霸凌行为,造成集体和他人财物损失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调查确认参与上述行为,并未获得不法利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调查确认参与上述行为,根据涉及金额大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上述行为提供包庇、销赃行为的,比照作案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与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挑起事端危害他人的肇事者:
1.参与打架事件,虽未动手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煽动、教唆他人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等名义参与其中,致使打架事态恶性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不思悔改,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参与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要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及由此引起的交通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条 有赌博行为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涂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调戏、侮辱、诽谤、恐吓、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或利用综合素质测评投机取巧,骗取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获荣誉、收回发放资金。
(五)冒领、私拆、隐匿、毁弃他人快递或邮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防火宣传标牌、疏散标识、逃生窗锁具、监控、门禁及电磁门等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消防通道内乱堆杂物或停放车辆,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个人在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考试及重大活动期间吸烟、三人及以上聚众吸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教育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发布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院禁止学生饮酒。学生本人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不能正常行走、摔伤等身体不适现象,按影响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酒后违纪滋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存酒或饮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发生学生酒后违纪的,给予饮酒组织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生在醉酒状态中,学院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九)在校园内无证驾驶、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组织、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违法网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传销和违法网贷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盗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盗窃、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院文件或者证明的;
(四)谎报丢失证件而补办或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院各种票证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扣留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等款项作为班费或挪作他用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调床位,不听劝阻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规通过跳跃、攀爬防盗网、排水管或者逃生窗等设施进出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按规定使用校园卡通过门禁,且不服从管理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公寓,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违规在异性宿舍楼串楼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每四周的检查期内,因违反《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定》而被通报达三次及以上者,结合该宿舍及个人日常表现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八)向窗外抛掷杂物,或者故意破坏环境卫生且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私藏仿真枪支、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的,暂扣该物品由辅导员移交家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存放或使用禁用电器或明火器具的,使用增压插排等禁用设备的,私自改、接电路的,暂扣该设备由辅导员移交家长,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十一)在学院(宿舍)饲养宠物的,暂扣宠物由辅导员移交家长,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允许,在宿舍内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组织十人及以上学生离校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前,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准假擅自的晚归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旷课或擅自离校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30-3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五天或累计旷课40-5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七天或累计旷课60-7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九天或累计旷课80-9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被处分四次后,屡教不改继续旷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计算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包括实习、实训等课程;早操以1课时计,晚自习以2课时计;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包括教学环节的考核,下同)不遵守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给予通报批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的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和检査,擅自将考试用具借给他人的;
(六)提前交卷后继续在考场周围逗留并影响考试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上述类似考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二)在考场及周围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三)桌面写有与本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监考教师发卷前未向监考教师声明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给他人偷看提供机会和方便的;
(九)其他类似上述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一)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非考试时所写材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小抄或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且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以及传接与考试答案相关物品的;或擅拿他人答卷、草稿纸的;考试草稿纸内容非本人考试时所写或明显为考试前所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六)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七)评卷过程中经阅卷教师和课程隶属系部等认定属雷同卷的;
(八)考试后以纠缠、威胁、送礼等手段要求教师改变分数者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于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的;或者出现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一)夺攻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作弊材料干扰考场秩序的;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不服从管理,与监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影响到考试秩序的;
(五)在校期间发生第二次考试违纪认定作弊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或态度极端恶劣的。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学生实施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后,监考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作弊”二字,并保留相应作弊证据,向违规违纪学生告知记录内容,由两位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将学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暂扣,收回试卷,令其离开考场。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复核并在教务系统记录,转交教学系按规定教育处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流程》调查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一)本人与违纪事件有直接关联的;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事由的。
一般人员的回避,由牵头处理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存在异议,可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到期后,可按处分解除流程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在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对有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等特殊贡献的学生,其处分期达到一半以上,完成法治教育学时后,由辅导员提出提前解除处分意见,教学系核实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公示无异议,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每年六月份进行修订,未尽事宜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