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展现鲁班传人的精神风貌,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鲁班精神,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发奋学习、不懈奋斗,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制定“鲁班之星”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品行端正,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遵守《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建设,做文明学生,入学以来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前十名,无不及格或补考现象。
(五)弘扬鲁班工匠精神,精技强能,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和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被认定为“鲁班小名士”。
(六)参选人事迹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主要集中在评选当年。
三、组织领导
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和教学系学生工作科级干部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管理科。
四、推荐程序
(一)学院每年评选十名“鲁班之星”优秀学生和十名“鲁班之星”提名奖学生,各教学系推荐名额原则上按照学生基数进行分配。
(二)每年12月,各教学系要按照评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系初步评选活动,要注重选树学习励志、实践奉献、诚信友善、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典型。要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公开、透明,在层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本教学系候选人。
(三)被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要在本教学系范围内公示一周,包括候选人推荐表、以第三人称方式撰写的参选人事迹材料(字数限3000字以内)、所获校级及以上荣誉。
(四)公示期满后,各教学系将报送材料汇总,按照时间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教育管理科。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评选及表彰办法
(一)学生工作处把“鲁班之星”优秀学生候选人事迹进行网上专题展示,开展师生网上投票评议。
(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教学系候选人进行认真评审,提出年度学院“鲁班之星”十佳优秀学生和提名奖学生建议名单。
(三)学院办公会对“鲁班之星”获奖学生进行审核确认,行文表彰。
(四)学院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介绍获奖学生先进事迹,编印《“鲁班之星”优秀学生风采录》,展现鲁班传人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鲁班之星”示范引领作用。
(五)学生工作处择优推荐“鲁班之星”优秀学生参评“大众报业杯”山东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和“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的评选活动。
(六)学院推荐学生外出参加综合类培训或夏令营时,优先考虑“鲁班之星”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