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无烟学校参考标准》,为优化育人环境,使广大师生远离烟草危害,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学院公共区域和能够容纳3人的室内区域均为校园禁烟控烟区域。学院不设置吸烟区,校园经营网点禁止向学生出售香烟。
第二条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媒体、主题班会、控烟讲座、志愿劝导等形式,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知识和技能。做好有吸烟行为学生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引导帮助学生实现自主戒烟,早日远离烟草危害。
第三条 发挥教职工控烟表率作用。教职工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学生工作人员带头不吸烟,办公室不放烟灰缸,无烟头,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开展校园禁烟巡查监督。学生工作和卫生所老师为禁烟控烟巡视员,校学生会常委、纪检部(校园文明维护队)成员、教学系相应学生干部为禁烟控烟监督员,负责校园禁烟控烟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禁烟控烟常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学系组织人员,以教室、楼道、卫生间、实训室等区域和课间、晚自习等时段为重点,以无吸烟现象、无烟头、无烟盒丢弃、无烟草广告为标准,开展每天常规检查。学生工作处组织人员,对所有禁烟控烟区域开展检查。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吸烟的劝阻工作。
第六条 实施违纪行为惩戒措施。因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学生违规吸烟一次,进行教育劝导,没收随身吸烟器具,记录在案;学生违规吸烟两次,没收随身吸烟器具,记录在案,通报批评;个人在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考试及重大活动期间吸烟、三人及以上聚众吸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教育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被查处的吸烟学生要参加学习班。禁烟控烟学习班根据禁烟巡查情况不定时举办,上课地点在大学生安全教育展厅。学习班由学生工作处、教学系、卫生所老师进行授课。
第八条 检查结果运用。学生违反禁烟控烟的行为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与评优选先、组织发展、奖助学金推荐挂钩。因吸烟被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评先,不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吸烟人次较多的班级不能参与评选优秀班级等集体荣誉。教学系禁烟控烟成效纳入工作考核。
第九条 禁烟控烟监督咨询。学院设立监督咨询电话(89709828),鼓励学生通过接访日等渠道表达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禁烟控烟工作。没收的香烟和火机由学生工作处集中销毁。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