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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 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学分制弹性学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践行“崇德、尚能、博学、乐业”的校训、“和谐奋进,求实创新”的校风、“励志笃行,探求真知”的学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弘扬鲁班工匠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院形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资料,按期缴费后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附相关单位书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院把审查报告呈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因入伍、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要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因暂时不能在校学习的理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备案,辅导员协助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要向教学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照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山东省省立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离校休养。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照学院《学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注册学籍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生成绩考核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本人学籍档案中进行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记录在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的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照《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诚实守信,其在学业、学术、考试、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要进行确认登记和惩戒约束,并不得参加失信行为发生后两个学期的表彰奖励评选。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按规定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有要求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要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可以书面提出转学申请,按照《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需要在5年内,五年一贯制学生需要在7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在6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在8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身心状况请假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本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应当休学。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并协助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手续包括: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说明理由和休学时限,由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经教学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以离校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向教学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卫生所复查。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院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并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联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按照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的山东省省立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者一学期累计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非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由教学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辅导员协助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完成离校手续后,学院为其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根据情况进行公告。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学生毕业,并在学生离校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或弹性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按结业办理,并在学生离校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结业后可以就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部分,申请重修后,进行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生要在结业后的第二年三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分管理要求办理。成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参加相近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并合格的,可取得该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学历证书、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学生家长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或者以学院名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制定实施《学生社团工作条例》和社团年检制度。学生成立团体,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体、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法规,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实施自我管理,维护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激励或者物质鼓励。

学院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事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制定实施《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并视学生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研究成果的;

(六)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三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记录完整。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相关部门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负责调查部门的信息;

(六)学院名称、印章和处分生效日期。

第六十一条  处理意见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学院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生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结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一周内完成离校手续。学院为其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制定实施《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意见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意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短期在校培训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解释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