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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人: 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

     为鼓励我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缺考现象,在历年综合测评中名列前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曾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鲁班之星”、“文明学生”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发展争得荣誉。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1.初步推选。评选由各系具体组织,以班为单位,参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本班毕业生人数的15%推荐,将推荐名单报所在系。

2.各系推荐。各系审查学生历年成绩、有无违纪处分记录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填写本系“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学院领导研究确定表彰名单。

五、表彰和奖励

1.学院发文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2.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其评选条件,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人员名单的前5%中推荐。

3.学院通过宣传海报、校园广播、网站新闻等形式对优秀毕业生宣传报道。

六、附则

1.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受到违纪处分或毕业环节不合格者,学院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