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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发布人: 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

一、 考试、考查

1.考试和考查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主要釆取考试、考查的方法,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查,以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督促学生学好功课,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技能的情况,研究改进教学工作。每学期考试、考查科目,按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公布执行。

2.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的总结性考核方式,考试要求学生全面复习所学知识,形成完整体系,并巩固加以掌握,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考试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期中考试。有些连续开设的课程经申请也可以进行学年考试。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答辩;闭卷或开卷;线上或线下等不同形式方式。期中考试不安排统一时间,各任课教师随堂考试。

3.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的过程性考核方式,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 论文、设计、实验实训、出勤、课堂表现以及平时测验等进行。教师依据平时掌握的三次以上的过程记录性材料记分考核,评定学生的考查成绩,有的课程因课时太少或教师任课在三个班以上,可以用试卷进行考查,考查课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

4.教师在课程进行到某一单元或阶段结束时,可举行随堂单元测验。

5.考试的范围,重点为本学期所讲授的内容。

6.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按规定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同意,须报教务处批准。

7.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以1.5小时为限,需要超过1.5小时,须由分管院长批准,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不得自行变动,因特殊情况(如课程在学期中间结束,期末在有关单位进行教学实习等)需要提前考试者,必须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8.教师对学生考试必须严格要求,不得将试题内容在考试前透露(或变相透露)给学生。对平时完成作业量达不到60%或缺课率超过1/3的学生,考试不予通过。

二、 成绩评定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原则上每学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占比在60%,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在40%;具体占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标准确定。实践性较强或开展教学创新改革的课程经申请审批后可按创新方案试行。考查课成绩按合格、不合格等级评定。个别课程因不宜进行笔试,经教务处批准后,也可按考查课考核成绩评定方式评定成绩。

三、补考

1.考试、考查不及格和经教务处批准而缓考的学生,应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作弊和无故旷考的学生,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需进行重修。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如缓考成绩不及格,可以准其补考一次。

2.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的考场条件、试题深广度应与考试相同。考查课补考,用试卷等考查方式进行。

3.因考试及格的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成绩按60分记。经批准缓考而补考的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对待,但第二次补考的成绩,亦应注明“补考”字样,成绩按60分记。

4.给予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给予重修或发放结业证书。

5.本学生成绩考核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